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33 條|農業|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農業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3-05-17
中央主管機關為追蹤檢定具品種權之品種是否仍維持其原有性狀,得要求品種權人提供該品種之足量種苗或其他必要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