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38 條|農業|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農業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3-05-17
任何人對品種權認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情事者,得附具理由及證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撤銷或廢止。但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撤銷之申請人,以對該品種有申請權者為限。 依前條第一項撤銷品種權者,該品種權視為自始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