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34 條|農業|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農業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3-05-17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第二十條及前條所定之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為之;其委任或委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