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43 條|農業|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農業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3-05-17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國民或團體得在該國享受同等權利者,就本法規定事項得提起民事訴訟;其由團體或機構互訂保護之協議,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