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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第 88 條

關稅法|第 88 條|關務|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財政部 / 關務署|v113.01.03

制定日期: 1967-08-08|公布日期: 2024-01-03|最後修訂: 2022-05-11

內容

保稅倉庫業者違反第五十八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保稅倉庫之設備建置、貨物之存儲或管理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保稅貨物、按月彙報或廢止其登記。

罰則

罰則範圍: NT$6,000-30,000

保稅倉庫業者違反第五十八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保稅倉庫之設備建置、貨物之存儲或管理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保稅貨物、按月彙報或廢止其登記。

相關法律條文 - 關稅法

  • 關稅法-第 84 條(第 84 條)
  • 關稅法-第 89 條(第 89 條)
  • 關稅法-第 73 條(第 73 條)
  • 關稅法-第 74 條(第 74 條)
  • 關稅法-第 75 條(第 75 條)
  • 關稅法-第 76 條(第 76 條)
  • 關稅法-第 77 條(第 7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