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第 74 條|關務|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財政部 / 關務署|v113.01.03
制定日期: 1967-08-08|公布日期: 2024-01-03|最後修訂: 2022-05-11
不依第四十三條規定期限納稅者,自繳稅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照欠繳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 前項滯納金加徵滿三十日仍不納稅者,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罰則範圍: 欠稅額×0.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