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Act
In Force
第77條
Enacted Date:
1967-08-08
Promulgated Date:
2024-01-03
生效日期:
2024-01-03
📝 內容
依法辦理免徵、記帳及分期繳納關稅之進口機器、設備、器材、車輛及其所需之零組件,應繳或追繳之關稅延不繳納者,除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外,自繳稅期限屆滿日或關稅記帳之翌日起至稅款繳清日止,照欠繳或記帳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但不得超過原欠繳或記帳稅額百分之十五。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時,欠繳應追繳稅款且尚未計徵滯納金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br>
<a href="LawSingle.aspx?pcode=G0350001&flno=78" name="78">第 78 條</a>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將保稅工廠之產品、免徵關稅之原料出廠,或將未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補繳關稅之自用機器、設備輸往課稅區者,以私運貨物進口論,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時,欠繳應追繳稅款且尚未計徵滯納金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br>
<a href="LawSingle.aspx?pcode=G0350001&flno=78" name="78">第 78 條</a>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將保稅工廠之產品、免徵關稅之原料出廠,或將未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補繳關稅之自用機器、設備輸往課稅區者,以私運貨物進口論,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 罰則
罰則範圍
欠稅額×0.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