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第 76 條|關務|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財政部 / 關務署|v113.01.03
制定日期: 1967-08-08|公布日期: 2024-01-03|最後修訂: 2022-05-11
依第五十五條規定應繳之關稅,該貨原進口時之納稅義務人或現貨物持有人,應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不依第五十五條規定補繳關稅者,一經查出,除補徵關稅外,處以應補稅額一倍之罰鍰。
罰則範圍: 應補稅額×1倍
依第五十五條規定應繳之關稅,該貨原進口時之納稅義務人或現貨物持有人,應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不依第五十五條規定補繳關稅者,一經查出,除補徵關稅外,處以應補稅額一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