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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第 75 條

關稅法|第 75 條|關務|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財政部 / 關務署|v113.01.03

制定日期: 1967-08-08|公布日期: 2024-01-03|最後修訂: 2022-05-11

內容

海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二條規定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到場備詢或配合調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配合辦理;屆期未配合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罰則

罰則範圍: NT$6,000-30,000

海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二條規定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到場備詢或配合調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配合辦理;屆期未配合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 關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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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稅法-第 84 條(第 8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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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稅法-第 76 條(第 76 條)
  • 關稅法-第 77 條(第 77 條)
  • 關稅法-第 78 條(第 7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