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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 In Force

第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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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稱
關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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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75條
📂
分類
第五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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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erarchy Path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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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財政部 / 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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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ion
113.01.03
Enacted Date: 1967-08-08 Promulgated Date: 2024-01-03 生效日期: 2024-01-03
⚖️ 有罰則

📝 內容

海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二條規定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到場備詢或配合調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配合辦理;屆期未配合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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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href="LawSingle.aspx?pcode=G0350001&flno=76" name="76">第 76 條</a>
依第五十五條規定應繳之關稅,該貨原進口時之納稅義務人或現貨物持有人,應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不依第五十五條規定補繳關稅者,一經查出,除補徵關稅外,處以應補稅額一倍之罰鍰。

⚖️ 罰則

罰則範圍 NT$6,000-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