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8-1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生效中
第 二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6-20
植物或植物產品發生疫病蟲害時,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通知或公告,進行疫病蟲害防治。 植物或植物產品發生疫病蟲害,經實施防治後仍無法遏止蔓延者,其所有人、管理人應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項報告,應立即為必要之處置,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鄰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試驗改良場所協助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