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2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生效中
第 二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6-20
依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限期清除或銷燬相關之感受性植物、疑患特定疫病蟲害之植物或植物產品,除其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不予補償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織評價委員會,評定其價格,並依評價全額發給補償費。 前項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