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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3 條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3 條|林業及自然保育|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2-18

內容

本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野生動物:係指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之動物。 二、族群量:係指在特定時間及空間,同種野生動物存在之數量。 三、瀕臨絕種野生動物:係指族群量降至危險標準,其生存已面臨危機之野生動物。 四、珍貴稀有野生動物:係指各地特有或族群量稀少之野生動物。 五、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係指族群量雖未達稀有程度,但其生存已面臨危機之野生動物。 六、野生動物產製品:係指野生動物之屍體、骨、角、牙、皮、毛、卵或器官之全部、部分或其加工品。 七、棲息環境:係指維持動植物生存之自然環境。 八、保育:係指基於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平衡之原則,對於野生動物所為保護、復育、管理之行為。 九、利用:係指經科學實證,無礙自然生態平衡,運用野生動物,以獲取其文化、教育、學術、經濟等效益之行為。 十、騷擾:係指以藥品、器物或其他方法,干擾野生動物之行為。 十一、虐待:係指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野生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十二、獵捕:係指以藥品、獵具或其他器具或方法,捕取或捕殺野生動物之行為。 十三、加工:係指利用野生動物之屍體、骨、角、牙、皮、毛、卵或器官之全部或部分製成產品之行為。 十四、展示:係指以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置於公開場合供人參觀者。

相關法律條文 - 野生動物保育法

  •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24 條(第 24 條)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31 條(第 31 條)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 條(第 1 條)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 條(第 2 條)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 條(第 4 條)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5 條(第 5 條)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