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 條|林業及自然保育|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2-18
野生動物區分為下列二類: 一、保育類: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 二、一般類:指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 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並製作名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