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 條|林業及自然保育|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2-18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海域野生動物保育之中央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