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5 條|林業及自然保育|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2-18
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育野生動物,設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其中專家學者、民間保育團體及原住民等不具官方身分之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