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9 條|林業及自然保育|法|生效中
第 二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2-18
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而擅自經營利用者,主管機關應即通知或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令其停工。其已致野生動物生育環境遭受破壞者,並應限期令當事人補提補救方案,監督其實施。逾期未補提補救方案或遇情況緊急時,主管機關得以當事人之費用為必要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