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3 條|林業及自然保育|法|生效中
第 二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2-18
經許可從事第八條第二項開發利用行為而破壞野生動物棲息環境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行為人提補救方案,監督其實施。 前項開發利用行為未經許可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主管機關得緊急處理,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