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4 條|林業及自然保育|法|生效中
第 二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2-18
逸失或生存於野外之非臺灣地區原產動物,如有影響國內動植物棲息環境之虞者,得由主管機關逕為必要之處置。 前項非臺灣地區原產動物,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