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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33 條

📜
法律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
📋
條款號
第 33 條
📂
分類
林業及自然保育
📍
Hierarchy Path
第 四 章
🏛️
Authority
農業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5-02-18
📋 條文摘要

主管機關對於保育類或具有危險性野生動物之飼養或繁殖,得派員查核,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 內容

主管機關對於保育類或具有危險性野生動物之飼養或繁殖,得派員查核,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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