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33 條|林業及自然保育|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2-18
主管機關對於保育類或具有危險性野生動物之飼養或繁殖,得派員查核,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