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35 條|林業及自然保育|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2-18
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前項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