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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36 條

📜
法律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
📋
條款號
第 36 條
📂
分類
林業及自然保育
📍
Hierarchy Path
第 四 章
🏛️
Authority
農業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5-02-18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或出口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執照,方得為之。 前項野生動物...

📝 內容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或出口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執照,方得為之。
前項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之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許可證登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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