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t on Wildlife Conservation|第 33 條|林業及自然保育|Loi|En vigueur
第 四 章|農業部|v1.0
Dernière modification: 2025-02-18
主管機關對於保育類或具有危險性野生動物之飼養或繁殖,得派員查核,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