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台灣進出口法規資料庫:海關法、關稅法、貿易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完整條文線上查詢,集運報關前掌握輸入規定與限制。共 34812 筆法規資料持續更新。

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 客船管理規則|客船管理規則-第 41 條 航政

    依前條規定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審定認可穩度資料,應備於船上使用。

    交通部
  •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船舶艙區劃分規則-第 42 條 航政

    貨船水密艙壁及內部甲板上開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密艙區劃分上之開口數量應適合船舶設計及船舶正常作業之狀況下減至最小限度。出入口、管路、通風管道、電...

    交通部
  •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第 41 條 航政

    船長應監督貨物裝卸作業,並於裝卸期間定期查核吃水以確認貨物之噸數。每次量得之吃水和噸數應記入貨物日誌。 貨物裝卸作業與計畫有顯著偏差時,應立即調整裝卸...

    交通部
  • 船舶設備規則|船舶設備規則-第 39 條 航政

    機械推進救生艇應配備之屬具,得適用第三十七條及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

    交通部
  •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41 條 航政

    危險品須為特別處理者,託運時應在託運書上註明之。

    交通部
  • 船員服務規則|船員服務規則-第 41 條 航政

    輪機部門海員指下列各級人員: 一、輪機長、大管輪、管輪、電技員、電技實習生、輪機實習生。 二、輪機助理員、機匠長、副機匠長、機匠、副機匠、銅匠、電技匠...

    交通部
  •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40 條 航政

    駛上駛下空間、車輛空間及特種空間除應符合船舶設備規則第三編消防設備有關固定滅火系統、巡邏與探測及滅火設備等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主垂直區及水...

    交通部
  •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41 條 航政

    貨艙櫃依規定採用乾燥法,並採用乾燥之氮氣為媒體者,其乾燥劑應以符合前條規定之裝置供應之。如在所有艙櫃之空氣進口採用乾燥劑以乾燥媒體者,應考慮航行中每日...

    交通部
  •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41 條 航政

    液化氣體船應依左列規定具有適當之絕熱: 一、航行國際航線載運溫度在攝氏零下十度之貨品者,其絕熱應能確保船體結構之溫度不致降至第二章第八節對有關鋼級所規...

    交通部
  •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小船檢查丈量規則-第 41 條 航政

    小船之設備種類、數量及其規格,不得低於附件二之規定。 小船航行於本國江河湖泊及其他內陸水道時,得免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 娛樂漁業漁船裝設船舶自...

    交通部
  •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39 條 港務

    裝油、卸油、盤艙、清艙等事務,應有甲級船員負責監督,艙面與輪機二部至少應各有甲級船員一人值勤。

    交通部
  •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34 條 航空

    (刪除)

    交通部
  •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41 條 航空

    適航證書應懸掛於航空器機艙或駕駛艙內顯著之處。

    交通部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6-1 條 航空

    組員工作時間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報請當地勞動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交通部
  • 藥事法施行細則|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

    二人以上聯名舉發前條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原舉發人聯名具領。二人以上分別舉發案件而有相同部分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舉發者;如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分發之。

    衛生福利部
  •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 林業及自然保育

    (刪除)

    農業部
  •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30 條

    漁業證照遺失或污損者,漁業人應檢附證明文件向原核發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農業部
  •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 職業安全衛生

    前條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得依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訂定適用於全部或一部分事業,並得依工作性質、規模分別訂定,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事業單位訂定之安全衛...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0 條 職業安全衛生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出入口、樓梯、通道、安全門、安全梯等,應依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設置適當之採光或照明。必要時並應視需要設置平常照明系統失效時使用之緊急照明...

    勞動部
  •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 42 條 職業安全衛生

    雇主於中型人字臂起重桿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確認安全後,方得使用。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人字臂起重桿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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