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台灣進出口法規資料庫:海關法、關稅法、貿易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完整條文線上查詢,集運報關前掌握輸入規定與限制。共 34812 筆法規資料持續更新。

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 42 條 原子能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核能安全委員會
  •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43 條 農業科技園區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農業部
  •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44 條 地礦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經濟部
  •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 44 條 航空

    主管機關得委託機場公司,代表政府與外國簽署有關航空協定;其協定事項,並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交通部
  • 產業創新條例|產業創新條例-第 35 條 產業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之產業園區,應自核定設置公告之次日起三年內取得建築執照;屆期未取得者,原設置之核定失其效力。 產業園區之設置失其效力後,...

    經濟部
  • 天然氣事業法|天然氣事業法-第 44 條 能源

    天然氣事業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其保險金額,依天然氣事業類別及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經濟部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43 條 組織

    對於本院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國防部提起訴願。

    國防部
  • 海岸管理法|海岸管理法-第 44 條 國家公園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內政部
  •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44 條 銀行

    電子支付機構應加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同業公會或銀行公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始得營業。 前項主管機關所指定同業公會之章程及銀行公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之章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氣候變遷因應法|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44 條 氣候變遷

    提供各式能源者,應致力於宣導、鼓勵使用者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環境部
  • 遠洋漁業條例|遠洋漁業條例-第 42 條 漁業

    未經核准從事非我國籍船員之仲介業務者,處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仲介機構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仲介機構與經營者、非我國籍船員...

    農業部
  • 電信管理法|電信管理法-第 44 條 通訊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製造或輸入;其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技術規範,應確保下列事項: 一、電氣安...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醫療器材管理法|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44 條 食品藥物管理

    醫療器材於說明書載明須由醫事人員使用,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其廣告以登載於專供醫事人員閱聽之醫療刊物、傳播工具,或專供醫事人員參與之醫療學術性相關活...

    衛生福利部
  •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44 條 組織

    總務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經費出納事項。 二、關於司法收入事項。 三、關於贓證物品之保管事項。 四、關於案內金錢或其他貴重物品存入國庫之出納事項。...

    院本部
  •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43 條 組織

    民事執行處配置之執達員,其執行職務應受配屬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指揮監督。

    院本部
  •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 通用

    在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設置電信、電力設施,致有影響重要軍事設施安全之虞者,除依有關法令申請外,並應徵得該管軍事機關之同意。

    院本部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44 條

    出售公地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讓售並以投資契約未能於一定期間內簽訂為解除條件者,主辦機關於解除條件成就時,應立即通知出售公地機關。

    財政部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5 條 國土管理

    自樓梯級面最外緣量至天花板底面、梁底面或上一層樓梯底面之垂直淨空距離,不得小於一九○公分。

    內政部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2 條 國土管理

    建築物構造之耐震設計、地震力及結構系統,應依下列規定: 一、耐震設計之基本原則,係使建築物結構體在中小度地震時保持在彈性限度內,設計地震時得容許產生塑...

    內政部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40 條 國土管理

    (刪除)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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