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進出口法規資料庫:海關法、關稅法、貿易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完整條文線上查詢,集運報關前掌握輸入規定與限制。共 34812 筆法規資料持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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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其他章節規定通訊設備須接地者,依本節規定方式辦理。
經濟部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經濟部核子反應器持照人拆除或廢棄其設備時,應先將其拆除程序、處理具有放射性物質之計畫及廠地除污計畫,報請原子能委員會核准;其拆除及處理結果,應報由原子能委員...
核能安全委員會以專用運送之包件,其外表面上任一點之最大輻射強度,不得大於每小時十毫西弗。
核能安全委員會軌道之末端,應設置止衝檔。
交通部汽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下列規定: 一、引擎或車身(架)號碼及拖車標識牌與紀錄相符,號牌完好,並依規定懸掛。除小型車附掛之拖車外,拖車標識牌及車身...
交通部當心台車標誌「警38」,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設於台車平交道將近之處。
交通部各艙口、通風筒、機艙天罩、其他外露圍壁、水密艙壁開口、裝貨舷門、灰槽及其他門口,連同其關閉及鎖緊裝置,均應予檢查。
交通部遇下列情事之一時,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四個月內,將國際噸位證書或船舶噸位證書繳還航政機關: 一、船舶喪失國籍。 二、船舶滅失、報廢或沉沒...
交通部客船因其航行區域之氣候及吃水條件,所應具有之受風最小定傾中心高,依附表三公式計算。
交通部水密門、舷窗等之構造及初驗,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密門、舷窗、舷門、貨物與燃煤之裝卸口、閥、管路、煤灰滑槽及垃圾滑槽等之設計、材料與構造,應經航...
交通部船長於裝貨前應檢查貨物處所,使船舶適合裝載貨物。 貨物處所內有污水管、測深管及其他管系時,須確保功能正常,並保持污水井及濾網之暢通,以防止貨物進入舟必...
交通部救生艇之標誌,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救生艇限載人數應永久明顯標明於艇上。 二、救生艇所屬船舶及船籍港,應標明於艇艏兩側。 三、辨識救生艇所屬船舶及救生...
交通部遇有所運送之危險品,對人員、船舶、其他貨物或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時,除依相關通報規定辦理外,並應於七十二小時內,由船長或其代理人依附件一格式向航政機關提...
交通部輪機長秉承船長之命,綜理輪機部門事務,督率輪機部門各級海員執行工作,其職責如下: 一、考核輪機部門各級海員之工作與行為。 二、負責管理輪機部門機械、設...
交通部A 類機艙空間及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需要之其他機艙空間,除其固定滅火系統、巡邏與探測及滅火設備等應符合船舶設備規則第三編消防設備有關規定外,應符合下...
交通部化學液體船載運貨物之本身或與其他物質發生反應對電力設備具有腐蝕或可燃性者,應適用本節規定。此外,有關規則對易燃液體船防火安全措施所可適用之電力規定亦應...
交通部丙型獨立櫃之應力消除應依下列規定: 一、碳鋼及碳錳鋼製之丙型獨立櫃,其設計溫度低於攝氏零下十度者,應於焊接後施行焊後熱處理。在其他情況下及非屬上述材料...
交通部小船排水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沿海航線之小船應至少具備二台水泵,其中之一應為人力操縱,且不應裝置於同一艙間。但經航政機關許可者,得僅裝設一台水泵。...
交通部委託人應將危險物品包裝件,妥善包裝牢固,依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IMDGCode)規定進行相關標記及標示,並委由棧埠作業機構妥為儲放,必要時得由有關機關派員會同...
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