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台灣進出口法規資料庫:海關法、關稅法、貿易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完整條文線上查詢,集運報關前掌握輸入規定與限制。共 34812 筆法規資料持續更新。

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 專利法|專利法-第 156 條 智慧財產權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審定之新式樣專利申請案,申請人得於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申請改為物品之部分設計專利申請案。

    經濟部
  • 公司法|公司法-第 153 條 商業

    創立會結束後,認股人不得將股份撤回。

    經濟部
  • 水利法|水利法-第 96 條 水利

    (刪除)

    經濟部
  • 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法-第 107 條 航空

    違反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其機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交通部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6-3 條 國土管理

    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照射之空間範圍,其地面照度基準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 │ │空間種類 │照度基...

    內政部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32 條 國土管理

    建築物之地盤應穩固,基礎應作必要之設計以支承其上結構牆所傳遞之各種載重。

    內政部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92 條 賦稅

    (刪除)

    財政部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61 條 能源

    自耦變壓器用於提升電壓至三百伏特以上,且作為放電管燈安定器之一部分者,應由被接地之電源系統供電。

    經濟部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61 條 能源

    導線及電纜所需之建設等級依附表一六一~一及附表一六一~二規定。 下列特定線路之建設等級規定如下: 一、定電流電路之導線:與通訊電路相關但非屬第一類電纜...

    經濟部
  •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 160 條 鐵路

    絕緣礙子應定期清洗,其表面有火花痕跡或結合材料有破裂損壞時,應立即換新。

    交通部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4-1 條 公路

    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礙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慢車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並應...

    交通部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37 條 公路

    告示牌,用以現有標誌無法充分說明或指示時,為維護行車安全與暢通之需要,得設置本標誌,其中禁制性質告示牌並應有相關之管制法令方得設置。 本標誌為方形,依...

    交通部
  • 客船管理規則|客船管理規則-第 159 條 航政

    船舶所有人申請核發、換發、補發客船安全證書,應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三百元。

    交通部
  • 船舶設備規則|船舶設備規則-第 142 條 航政

    第十三級船消防設備之配備,適用第七級船規定。

    交通部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133 條 航空

    航空器飛航於以性能為基礎之導航之空域或航路時,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導航裝備之裝置應符合導航規格。 二、航空器所具備之導航規格能...

    交通部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39 條 職業安全衛生

    雇主對於軌道沿線,應依下列規定採取措施: 一、軌道兩旁之危險立木,應予清除。 二、軌道之上方及兩旁與鄰近之建築物應留有適當之距離。 三、軌道附近不得任...

    勞動部
  •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159 條 職業安全衛生

    儲存相關設備應具有以常用壓力二倍以上之壓力加壓時,不致引起降伏變形之厚度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同等以上強度者。

    勞動部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60 條 職業安全衛生

    高壓氣體容器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由所有人或雇主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 一、從外國進口。 二、構造檢查、重新檢查、定期檢查合格後,經閒置一年以上,...

    勞動部
  • 民法|民法-第 160 條 法律事務

    遲到之承諾,除前條情形外,視為新要約。 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法務部
  • 中華民國刑法|中華民國刑法-第 147 條 檢察

    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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