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台灣進出口法規資料庫:海關法、關稅法、貿易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完整條文線上查詢,集運報關前掌握輸入規定與限制。共 34812 筆法規資料持續更新。

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 民法|民法-第 354 條 法律事務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

    法務部
  • 中華民國刑法|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6 條 檢察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一項及其未遂犯之罪,須告訴乃論。

    法務部
  • 公司法|公司法-第 317-3 條 商業

    (刪除)

    經濟部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07 條 國土管理

    建築基地保水指標之計算,應依設計技術規範辦理。 前項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內政部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12 條 國土管理

    (刪除)

    內政部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71 條 能源

    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穿過蓋板、線盒或類似封閉箱體之開口時,應裝設護套保護導線,以免導線損傷。 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裝設於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場所者,...

    經濟部
  • 船舶設備規則|船舶設備規則-第 310 條 航政

    前條規定之保證之保證荷重試驗,應以吊升重物或以彈簧液壓或其他類似裝置施行之。但新安裝之貨物裝卸設備第一次試驗時,應以限吊升重物之試驗方法之。 以吊升重...

    交通部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86-1 條 航空

    航空器使用人應保存組員之飛航時間、飛航執勤期間、休息期間、執勤期間及待命期間之紀錄至少連續十二個月。

    交通部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5 條 職業安全衛生

    雇主對於連續站立作業之勞工,應設置適當之坐具,以供休息時使用。

    勞動部
  • 民法|民法-第 355 條 法律事務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

    法務部
  • 中華民國刑法|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 檢察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

    法務部
  • 公司法|公司法-第 318 條 商業

    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之董事會,或新設公司之發起人,於完成催告債權人程序後,其因合併而有股份合併者,應於股份合併生效後;其不適於合併者,應於該股份為處分...

    經濟部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08 條 國土管理

    建築物建築外殼節約能源之設計,應依據下表氣候分區辦理: ┌─────┬────────────────────────┐ │氣候分區 │行政區域...

    內政部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13 條 國土管理

    (刪除)

    內政部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72 條 能源

    插座、可撓軟線連接器或附接插頭之構造,應採用使其不致誤接不同電壓、電流額定之裝置。

    經濟部
  • 船舶設備規則|船舶設備規則-第 311 條 航政

    貨物裝卸設備整體施行保證荷重試驗時,應同時試驗絞機之剎車裝置,保證荷重能於任何位置停住。

    交通部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87 條 航空

    擔任航空器機長之適職性考驗及近期飛航經歷,應符合附件二十二之規定。

    交通部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6 條 職業安全衛生

    雇主使勞工從事戶外作業,為防範環境引起之熱疾病,應視天候狀況採取下列危害預防措施: 一、降低作業場所之溫度。 二、提供陰涼之休息場所。 三、提供適當之...

    勞動部
  • 民法|民法-第 356 條 法律事務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

    法務部
  • 中華民國刑法|中華民國刑法-第 321 條 檢察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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