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台灣進出口法規資料庫:海關法、關稅法、貿易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完整條文線上查詢,集運報關前掌握輸入規定與限制。共 34812 筆法規資料持續更新。

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16 條 國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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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75 條 能源

    插座裝設於濕氣場所及潮濕場所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二百五十伏特以下之十五安培或二十安培非閉鎖型插座: (一)裝設於濕氣場所應以附可掀式蓋板、封閉箱...

    經濟部
  • 船舶設備規則|船舶設備規則-第 314 條 航政

    (刪除)

    交通部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90 條 航空

    機長於開始飛航前,應熟悉該次飛航之相關資訊,該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儀器飛航規則或不在鄰近機場之地區飛航所需之氣象報告及預報、燃油需求、備用機場...

    交通部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5-1 條 職業安全衛生

    事業單位交付無僱傭關係之個人親自履行外送作業者,外送作業危害預防及身心健康保護措施準用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三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七之規定。

    勞動部
  • 民法|民法-第 359 條 法律事務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法務部
  • 中華民國刑法|中華民國刑法-第 324 條 檢察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法務部
  • 公司法|公司法-第 321 條 商業

    (刪除)

    經濟部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10 條 國土管理

    住宿類建築物外殼不透光之外牆部分之平均熱傳透率應低於三點五瓦/(平方公尺.度),且其建築物外殼等價開窗率之計算值應低於下表之基準值。但符合本編第三百零...

    內政部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17 條 國土管理

    (刪除)

    內政部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76 條 能源

    供移動式用電器具引接電源之插座額定電壓為二百五十伏特以下者,額定電流不得小於十五安培。

    經濟部
  • 船舶設備規則|船舶設備規則-第 315 條 航政

    貨物裝卸設備之定期檢查應包括左列項目: 一、以熟鐵製供貨物裝卸用之鏈(固定於吊桿之桿端拉鏈及永久固定於滑車者除外)、環、吊鈎、接環及轉環等依左表規定之...

    交通部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90-1 條 航空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四日以後,除經機長掌握跑道表面狀況資訊,並認定飛機性能資料顯示得以安全降落外,飛機不得於低於機場標高上空一千呎繼續進場作業。

    交通部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6 條 職業安全衛生

    本規則規定之一切有關安全衛生設施,雇主應切實辦理,並應經常注意維修與保養。如發現有異常時,應即補修或採其他必要措施。如有臨時拆除或使其暫時喪失效能之必...

    勞動部
  • 民法|民法-第 360 條 法律事務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法務部
  • 中華民國刑法|中華民國刑法-第 325 條 檢察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法務部
  • 公司法|公司法-第 322 條 商業

    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經濟部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11 條 國土管理

    學校類建築物之行政辦公、教室等居室空間之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應分別低於下表之基準值。但符合本編第三百零八條之二規定者,不在此限: ┌───────┬──────┬──────...

    內政部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18 條 國土管理

    (刪除)

    內政部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77 條 能源

    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中間不得有接續或分接。 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連接於用電器具或其配件時,接頭或終端處不得承受張力。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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