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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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22 條
典權存續中,因典權人之過失,致典物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典權人於典價額限度內,負其責任。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滅失者,除將典價抵償損害外,如有不足,仍應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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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22-1 條
因典物滅失受賠償而重建者,原典權對於重建之物,視為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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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23 條
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 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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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24 條
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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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24-1 條
經轉典之典物,出典人向典權人為回贖之意思表示時,典權人不於相當期間向轉典權人回贖並塗銷轉典權登記者,出典人得於原典價範圍內,以最後轉典價逕向最後轉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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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24-2 條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設定典權者,典權人與建築物所有人間,推定在典權或建築物存續中,有租賃關係存在;其僅以建築物設定典權者,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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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25 條
出典人之回贖,應於六個月前通知典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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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26 條
出典人於典權存續中,表示讓與其典物之所有權於典權人者,典權人得按時價找貼,取得典物所有權。 前項找貼,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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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27 條
典權人因支付有益費用,使典物價值增加,或依第九百二十一條規定,重建或修繕者,於典物回贖時,得於現存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償還。 第八百三十九條規定,於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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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28 條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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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29 條
商人間因營業關係而占有之動產,與其因營業關係所生之債權,視為有前條所定之牽連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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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30 條
動產之留置,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得為之。其與債權人應負擔之義務或與債權人債務人間之約定相牴觸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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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31 條
債務人無支付能力時,債權人縱於其債權未屆清償期前,亦有留置權。 債務人於動產交付後,成為無支付能力,或其無支付能力於交付後始為債權人所知者,其動產之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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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32 條
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但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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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32-1 條
留置物存有所有權以外之物權者,該物權人不得以之對抗善意之留置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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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33 條
第八百八十八條至第八百九十條及第八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於留置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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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34 條
債權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其物之所有人,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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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3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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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36 條
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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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第 937 條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為債務之清償,已提出相當之擔保者,債權人之留置權消滅。 第八百九十七條至第八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於留置權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