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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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 民法|民法-第 1113-1 條 法律事務

    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 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職務,準用第一千零九十五條、第一千零九十六條、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一千一百條、第一千一百零二條、...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1113-2 條 法律事務

    稱意定監護者,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 前項受任人得為一人或數人;其為數人者,除約定為分別執行職務外,應共...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1113-3 條 法律事務

    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 前項公證,應有本人及受任人在場,向公證...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1113-4 條 法律事務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受監護宣告之人已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應以意定監護契約所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其意定監護契約已載明會同開...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1113-5 條 法律事務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前,意定監護契約之本人或受任人得隨時撤回之。 意定監護契約之撤回,應以書面先向他方為之,並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始生撤回之效力。公證人...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1113-6 條 法律事務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監護人共同執行職務時,監護人全體有第一千一百零六條第一項或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第一項之情形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聲請權人之...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1113-7 條 法律事務

    意定監護契約已約定報酬或約定不給付報酬者,從其約定;未約定者,監護人得請求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1113-8 條 法律事務

    前後意定監護契約有相牴觸者,視為本人撤回前意定監護契約。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1113-9 條 法律事務

    意定監護契約約定受任人執行監護職務不受第一千一百零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限制者,從其約定。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1113-10 條 法律事務

    意定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1114 條 法律事務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1115 條 法律事務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1116 條 法律事務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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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民法-第 1116-1 條 法律事務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1116-2 條 法律事務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1117 條 法律事務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1118 條 法律事務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1118-1 條 法律事務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1119 條 法律事務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1120 條 法律事務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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