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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民法-第 1113-2 條

📜
法律名稱
民法
📋
條款號
第 1113-2 條
📂
分類
法律事?
📍
Hierarchy Path
第 四 章/第 三 節
🏛️
Authority
法務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9999-12-31 最後修訂: 2021-01-20
📋 條文摘要

稱意定監護者,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 前項受任人得為一人或數人;其為數人者,除約定為分別執行職務外,應共...

📝 內容

稱意定監護者,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
前項受任人得為一人或數人;其為數人者,除約定為分別執行職務外,應共同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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