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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民法-第 1137 條

📜
法律名稱
民法
📋
條款號
第 1137 條
📂
分類
法律事?
📍
Hierarchy Path
第 七 章
🏛️
Authority
法務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9999-12-31 最後修訂: 2021-01-20
📋 條文摘要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所定有召集權之人,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

📝 內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所定有召集權之人,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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