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137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七 章|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所定有召集權之人,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