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132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七 章|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 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 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