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進出口法規資料庫:海關法、關稅法、貿易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完整條文線上查詢,集運報關前掌握輸入規定與限制。共 34812 筆法規資料持續更新。
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秘書室設文書、研考、公關、事務、出納、財產六科及診療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種會報彙辦及首長簡報製作事項。 二、分層負責及權責劃分事項。 三、施政計...
交通部安定性 應敘述產品之安定性以訂定其儲藏條件與有效期限,必要時應有半製品或調配原液在特定儲存或運送條件下之安定性及其確效資料。安定性試驗報告應依行政院衛...
衛生福利部資產負債表之權益項目與其內涵及應揭露事項如下: 一、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一)股本: 1.股東對期貨結算機構所投入之資本,並向公司登記主管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區內事業之保稅貨品,應依序存放固定之倉庫或場所,並編號置卡隨時記錄其存入、領出及結存數量,以備查核;其經海關核准以電腦處理代替紀錄卡者,應隨時將保稅貨...
經濟部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有效日期之標示,應印刷於容器或外包裝之上,並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但保存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其有效日期得僅標明年...
衛生福利部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財政部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構造,應符合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勞動部會計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預算編製事項。 二、預算分配及執行事項。 三、收支審核及記帳憑證編製事項。 四、採購及出租業務監辦事項。 五、財...
交通部政風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風法令之擬(修)訂及宣導事項。 二、員工貪瀆不法...
交通部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日施行。
農業部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衛生福利部報驗義務人應將報驗之商品適度堆置,並應檢驗人員之要求,將抽中樣品搬移至適當地點以供查核或取樣。 報驗義務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檢驗人員應停止取樣。
經濟部販賣業者應就運銷系統,以書面訂定基礎設施之條件,並應符合產品要求,避免產品混淆及其處理失序。 前項設施,應包括儲存、作業場所、運輸車、冷藏(凍)庫,及...
衛生福利部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襄理處務。
交通部民間機構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經主辦機關終止投資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終止投資契約之原因不可歸責於民間機構者,其尚未適用之投...
財政部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財政部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並陳報司法院。
院本部受文者為人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之機關公文,以電子交換行之者,得不適用第六條至第八條之規定,由各機關依其業務需要另定之。
國家發展委員會任何人對入圍作品之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當日起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文化部前條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原申請者得向審驗機構申請換發。合格證明書逾期者失效,不得辦理新領牌照登記、檢驗、領照。 前項逾期失效之合格證明書,原申請...
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