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11100001 咖啡之萃取物、精、濃縮物

咖啡萃取物(coffee extract),如即溶咖啡粉(instant coffee)、咖啡精、咖啡濃縮液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2%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BZ)
第三欄
12.5%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關)
  • 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 F01 輸入商品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註:相關規定應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適用條文 第 30 條 —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 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輔助說明: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前,須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輸入查驗並申報產品資訊後始得輸入;違反者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歇業、停業。 違反罰則 第 47 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三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適用條文 第 3 條 — 報驗義務人應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達港埠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前項查驗申請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檢具委託代理文件;代理人為個人者,並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以代理申請查驗及申報為業務之事業者,並應檢具報關(驗)業務證照、公司或商號登記證明文件。 輔助說明:進口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等相關產品前,報驗義務人須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港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查驗機關申請輸入查驗;本辦法僅規範查驗程序,相關處罰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辦理。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共 4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 申報貨品::地中海濃醇濃縮咖啡萃取液(Mediterraneo) 2L(2014-06-12) 分類理由::本案依檢附資料及說明,係屬咖啡萃取後之高度濃縮物,無法直接飲用,參據HS中文註解對第2101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101.11.00.00-1。 材質成分::水 72.5%、濃縮咖啡萃取液 27.5% 功能用途::於熱飲機器內,與熱水調和成可飲用之商品 發文文號 103AA0449
  • 申報貨品::綜合中烘焙濃縮咖啡萃取液 2L(2014-06-12) 分類理由::本案依檢附資料及說明,係屬咖啡萃取後之高度濃縮物,無法直接飲用,參據HS中文註解對第2101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101.11.00.00-1。 材質成分::水 72.5%、濃縮咖啡萃取液 27.5% 功能用途::於熱飲機器內,與熱水調和成可飲用之商品 發文文號 103AA0447
  • 申報貨品::阿拉比卡重烘焙濃縮咖啡萃取液(Superior Dark Excellence UTZ) 2L(2014-06-12) 分類理由::本案依檢附資料及說明,係屬咖啡萃取後之高度濃縮物,無法直接飲用,參據HS中文註解對第2101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101.11.00.00-1。 材質成分::水 72.5%、濃縮咖啡萃取液 27.5% 功能用途::用於熱飲機器內,與熱水調和成可飲用之商品 發文文號 103AA0448
  • 申報貨品::Coffee Bean Extract(2013-10-16) 分類理由::本案依申請人102.9.11補件資料,係100%生咖啡豆萃取物,參據HS中文註解第2101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101.11.00.00-1。 材質成分::100%生咖啡豆萃取物 功能用途::添加於烘焙食品及飲品中 發文文號 102AA0861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1. 越南 1,256.33 公噸 39.73%
  2. 印度 493.93 公噸 15.62%
  3. 日本 442.91 公噸 14.01%
  4. 馬來西亞 284.34 公噸 8.99%
  5. 巴西 159.53 公噸 5.05%

同類稅則號列(相關 CCC Code)

  • 21011200000 以咖啡之萃取物、精、濃縮物或咖啡為主要成分之調製品
  • 21012000000 茶或馬黛茶之萃取物、精、濃縮物及以茶、馬黛茶之萃取物、精、濃縮物或以茶、馬黛茶為主要成分之調製品
  • 21013000008 焙製菊苣及其他焙製咖啡代用品及菊苣、咖啡代用品之萃取物、精、濃縮物
  • 21021000118 白麴、酒母
  • 21021000127 紅麴
  • 21021000207 神麴
  • 21021000902 其他活性酵母
  • 21022000009 非活性酵母;其他已死單細胞微生物
  • 21023000007 發粉
  • 21031010008 烤鰻用醬油
  • 21031090001 其他醬油
  • 21032000008 番茄醬及其他番茄調味醬
  • 21033000006 芥末粉、細粒及其調製品
  • 21039010001 蛋黃醬、沙拉醬
  • 21039020009 咖哩醬
  • 21039040005 桂花醬
  • 21039090102 一般料理酒,以穀類或其他含澱粉之植物性原料,經糖化後加入酒精製得產品為基酒,或直接以釀造酒、蒸餾酒、酒精為基酒,加入0.5%以上之鹽,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調味料,調製而成供烹調用之酒
  • 21039090200 料理米酒,以米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調和或不調和食用酒精而製成之酒,其成品酒之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得超過20%,且包裝標示專供烹調用酒之字樣者。
  • 21039090308 味醂,以米類、米麴及酒精為原料,經混合、糖化、熟成製得,其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超過15%,添加或不添加鹽或其他調味料,其專供烹調或調味用途且不適宜當作飲料飲用。
  • 21039090905 其他第2103節所屬之貨品

延伸閱讀與工具

  • 📂 第 21 章總覽
  • 台灣關稅查詢完整指南
  • CCC Code 是什麼?
  • 進口稅試算機
  • 稅則號列搜尋
  • 需要辦理輸入許可證或查驗?看各簽審代號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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