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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11200000

以咖啡之萃取物、精、濃縮物或咖啡為主要成分之調製品

以咖啡為主之調製品,如三合一咖啡、咖啡膠囊、調味咖啡粉等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2%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LDCs,PA,GT,NI,SV,HN,NZ,SG)
第三欄 12.5%

輸入 / 輸出規定

輸入規定(台灣)

  • F01

    輸入商品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註:相關規定應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相關法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30 條 第 47 條
    適用條文 第 30 條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 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前,須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輸入查驗並申報產品資訊後始得輸入;違反者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歇業、停業。

    違反罰則 第 47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三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 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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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 3 條
    適用條文 第 3 條

    報驗義務人應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達港埠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前項查驗申請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檢具委託代理文件;代理人為個人者,並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以代理申請查驗及申報為業務之事業者,並應檢具報關(驗)業務證照、公司或商號登記證明文件。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等相關產品前,報驗義務人須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港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查驗機關申請輸入查驗;本辦法僅規範查驗程序,相關處罰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辦理。

    查看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 共 4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 咖啡味混合調味料(COFFEE FLAVOR MIX SEASONING ) 25KG 2015-09-08

    申報貨品:咖啡味混合調味料(COFFEE FLAVOR MIX SEASONING ) 25KG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資料說明,係由乳脂末50%、焙炒咖啡粉24.17%、D-山梨糖醇11.37%、速溶咖啡粉10%及香精3.34%等食材經混合攪拌後而得,用作調味、休閒食品附粉用,屬以咖啡為主要成分之調製品,參據解釋準則一、六之規定及HS註解對稅則第2101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101.12.00.00-0。

    材質成分:乳脂末 50%(稀奶油、乳糖、全脂乳粉、乾酪素鈉(酪蛋白酸鈉)、檸檬酸鈉、磷酸氫二鉀、碳酸鉀) 焙炒咖啡 24.17%、D-山梨醇(山梨糖醇) 11.37%、速溶咖啡粉 10%、香料(食品用香精) 3.34% 硬脂酸鎂 0.77%、甜菊醣苷(甜味劑) 0.24%、麥芽糊精 0.11%

    功能用途:調味、休閒食品附粉用

    發文文號 104AA0546

  • Green Coffee Bean And Green Tea Extract 80% Caffeine 綠咖啡及綠... 2014-07-08

    申報貨品:Green Coffee Bean And Green Tea Extract 80% Caffeine 綠咖啡及綠茶萃取(含80%咖啡因)

    分類理由:本案依申請人檢附資料及說明,係以咖啡萃取物為主要成分之調製品,並添加糊精作為載體,以增加產品流動性,用於添加茶飲等飲料,作為調味用,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101.12.00.00-0。

    材質成分:米白~淡棕色粉末 咖啡豆萃取 83.5%、綠茶葉萃取 10%、糊精 6.5%

    功能用途:添加於茶飲料、咖啡飲料、及其他飲料作為調味用

    發文文號 103AA0501

  • Green Coffee Bean And Green Tea Extract 50% Caffeine 綠咖啡及綠... 2014-07-08

    申報貨品:Green Coffee Bean And Green Tea Extract 50% Caffeine 綠咖啡及綠茶萃取(含50%咖啡因)

    分類理由:本案依申請人檢附資料及說明,係以咖啡萃取物為主要成分之調製品,並添加糊精作為載體,以增加產品流動性,用於添加茶飲等飲料,作為調味用,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101.12.00.00-0。

    材質成分:米白~淡棕色粉末 咖啡豆萃取 52%、綠茶葉萃取 6.5%、糊精 41.5%

    功能用途:添加於茶飲料、咖啡飲料、及其他飲料作為調味用

    發文文號 103AA0502

  • 即溶咖啡調製品 2012-07-09

    申報貨品:即溶咖啡調製品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資料說明、製程及成分,係以咖啡精為主混合以5.5%之澱粉及1.4%之鹿角菜膠,為咖啡精為主要成分之調製品,參據HS中文註解對稅則第2101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101.12.00.00-0。

    材質成分:即溶咖啡粉 93.1%、修飾樹薯澱粉 5.5%、鹿角菜膠 1.4%

    功能用途:食品

    發文文號 101AA0544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1. 馬來西亞 1,543.48 公噸 31.17%
  2. 越南 1,387.27 公噸 28.02%
  3. 日本 505.18 公噸 10.20%
  4. 印尼 425.84 公噸 8.60%
  5. 印度 330.66 公噸 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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