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 章「雜項調製食品」進口關稅多少?54 個號列的稅率與輸入規定
速答:第 21 章要繳多少關稅?
第 21 章「雜項調製食品」共有 54 個稅則號列,第一欄稅率最常見的是 10%。其中 1 個號列為 0%(占 1.9%),從價稅率最高 35%。另有 2 個號列不是單純的從價稅率(例如按數量或重量計稅)。53 個號列標有輸入規定代號,最常見的是 F01(45 個號列)。進口時另依完稅價格加計關稅(及貨物稅、菸酒稅等)後的金額課徵營業稅,小額免稅規定見下方常見問題;實際應繳稅額以海關核定為準。
第 21 章的號列稅率怎麼分布?
- 0% 1
- 超過 0% 至 5% 12
- 超過 5% 至 10% 16
- 超過 10% 23
- 從量或其他計稅方式 2
依各號列第一欄稅率計算,共 54 個號列。資料來源:好運器稅則庫(同步財政部關務署稅則資料),2026-09-16 彙總。
第 21 章常見哪些輸入規定代號?
輸入規定代號標在號列上,代表進口前可能要辦的檢驗、檢疫、許可或大陸物品管制。代號可能只涉及號列下的部分商品,請點進號列看完整說明。號列沒有代號,代表貿易管制面准許輸入、免簽發許可證,但不代表免檢驗檢疫或免稅。
F01
輸入商品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註:相關規定應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45 個號列
MW0
大陸物品不准輸入。
10 個號列
F02
本項下商品如屬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等食品相關用途或含有前述物品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註:相關規定應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3 個號列
501
應檢附衛生福利部同意文件。
3 個號列
508
進口食品添加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輸入衛生福利部發布「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收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向衛生福利部取得食品添加物許可證,並依F01規定辦理。
2 個號列
463
應檢附財政部核發之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或財政部同意文件。如屬進口供自用之菸酒,其數量不超過下列規定者免附:(一)菸:捲菸5條(1000支)、雪茄125支、菸絲5磅。
2 個號列
本章屬稅則第 1 至 24 章(動植物產品、油脂、調製食品、飲料與菸類等),不在大陸工業產品少量輸入免辦輸入許可證公告的範圍內。標 MW0 的大陸物品,除法規另有例外或經專案核准外,不准輸入,不論郵寄或快遞都一樣。
第 21 章有哪些稅則號列?
2101 咖啡、茶或馬黛茶之萃取物、精、濃縮物及以咖啡、茶或馬黛茶之萃取物、精、濃縮物,或以咖啡、茶或馬黛茶為主要成分之調製品;焙製菊苣及其他焙製咖啡代用品及菊苣、咖啡代用品之萃取物、精、濃縮物
- 21011100001咖啡之萃取物、精、濃縮物2%
- 21011200000以咖啡之萃取物、精、濃縮物或咖啡為主要成分之調製品2%
- 21012000000茶或馬黛茶之萃取物、精、濃縮物及以茶、馬黛茶之萃取物、精、濃縮物或以茶、馬黛茶為主要成分之調製品27.5%
- 21013000008焙製菊苣及其他焙製咖啡代用品及菊苣、咖啡代用品之萃取物、精、濃縮物26%
2102 酵母(活性或非活性);其他已死單細胞微生物(但不包括第3002節之疫苗);發粉
- 21021000118白麴、酒母7.5%
- 21021000127紅麴7.5%
- 21021000207神麴7.5%
- 21021000902其他活性酵母7.5%
- 21022000009非活性酵母;其他已死單細胞微生物5.5%
- 21023000007發粉10%
2103 調味醬汁及其調製品;混合調味料
- 21031010008烤鰻用醬油0%
- 21031090001其他醬油15%
- 21032000008番茄醬及其他番茄調味醬12.5%
- 21033000006芥末粉、細粒及其調製品NT$9/KGM or 15% whichever is higher
- 21039010001蛋黃醬、沙拉醬6.3%
- 21039020009咖哩醬7.5%
- 21039040005桂花醬11.5%
- 21039090102一般料理酒,以穀類或其他含澱粉之植物性原料,經糖化後加入酒精製得產品為基酒,或直接以釀造酒、蒸餾酒、酒精為基酒,加入0.5%以上之鹽,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調味料,調製而成供烹調用之酒12%
- 21039090200料理米酒,以米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調和或不調和食用酒精而製成之酒,其成品酒之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得超過20%,且包裝標示專供烹調用酒之字樣者。12%
- 21039090308味醂,以米類、米麴及酒精為原料,經混合、糖化、熟成製得,其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超過15%,添加或不添加鹽或其他調味料,其專供烹調或調味用途且不適宜當作飲料飲用。12%
- 21039090905其他第2103節所屬之貨品12%
2104 湯類及其調製品;均質混合調製品
- 21041011006液態湯類及其調製品,肉類10%
- 21041019008其他液態湯及其調製品10%
- 21041021004固態或粉狀之湯類及其調製品,肉類5%
- 21041029006其他固態或粉狀之湯類及其調製品15%
- 21042010103嬰兒、幼童用均質混合調製食品5%
- 21042010201病人用均質混合調製食品5%
- 21042090008其他均質混合調製食品17%
2105 冰淇淋及其他可食用冰,不論是否含可可者
2106 未列名食物調製品
- 21061010005濃縮蛋白質及組織化蛋白質,蛋白質含量未達50%者5%
- 21061020003濃縮蛋白質及組織化蛋白質,蛋白質含量50%及以上者5%
- 21069010008糖漿(著色或加香料)20%
- 21069020104專供病患用之合成甜食10%
- 21069020202專供病患用之特殊營養食品10%
- 21069030004高蛋白質調配營養食品(蛋白質含量在50%及以上者)5%
- 21069040002嬰兒或幼童食品5%
- 21069051008供食品製造用,不攙酒精之化合配製品10%
- 21069052007供飲料製造用,含酒精強度(以容積計)在0.5%及以下之化合配製品(以芳香物質為基料者除外)1%
- 21069053006供食品製造用,芳香物質混合物之調製品1%
- 21069054005用以調製飲料之酒精製品,含酒精強度(以容積計)超過0.5%者(以芳香物質為基料者除外)20%
- 21069055004檄樹茶30%
- 21069056003檄樹膠囊30%
- 21069060007製冰淇淋用之混合料及基料,但以可可或牛奶為基料者除外5%
- 21069070005不屬稅則第2009節,供飲料製造用之濃縮果汁精25%
- 21069080003花粉35%
- 21069091108咖啡乳劑10%
- 21069091206大豆蛋白質食物調製品10%
- 21069093008椰漿粉20%
- 21069095006蛋白質水解物25%
- 21069096005以合成甜味劑替代糖之糖食、口香糖及類似品30%
- 21069098003其他食物調製品,含米量不低於30%者NT$49/KGM
- 21069099208錠劑、膠囊狀食物製品30%
- 21069099903其他未列名食物調製品30%
稅則上的第一、第二、第三欄稅率差在哪?
《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二把稅率分成 3 欄:第一欄適用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與我國有互惠待遇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第二欄只適用兩種情形的「特定」進口貨物:特定低度開發、開發中國家或地區的特定貨物,或與我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經濟合作協議國家或地區的特定貨物;不能適用前兩欄的,才適用第三欄。同時可以適用第一欄與第二欄時,取較低的稅率。中國大陸是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原則適用第一欄;第二欄對中國大陸只限 ECFA 早收清單的貨品。
本站各章與號列頁顯示的是第一欄稅率。第二欄在稅則表內以國別代碼標示適用對象,例如「免稅 (PA,GT,NI,SV,HN,NZ,SG)」;代碼只是稅則表上的標示,其中部分協定已停止或終止適用(如尼加拉瓜、薩爾瓦多、宏都拉斯),實際適用以關務署公告為準。郵包的零星物品另有規定:完稅價格超過免稅限額時,除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的物品外,按 5% 稅率課徵關稅;但單項或同號列物品合計超過新臺幣 2,000 元的,不算零星物品,要按各號列稅率課徵(總則五;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8、9 條)。這條 5% 規定的條文只涵蓋郵包與旅客,快遞貨物依各號列稅率計算。
常見問題
- 關稅:從價稅號列是完稅價格 × 稅率,從量稅號列按數量或重量計算(自中國大陸進口原則適用第一欄)。
- 營業稅:以完稅價格加計關稅後的金額為稅基,由海關代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0 條、第 41 條);另課貨物稅或菸酒稅的商品,稅基還要再加計。
- 推廣貿易服務費:法定上限為貨品價格萬分之 4.25(貿易法第 21 條),現行按完稅價格萬分之 4 計收,應繳金額未逾新臺幣 100 元者免收。
- 同一納稅義務人在同一個半年度(1–6 月、7–12 月)內適用免稅放行超過 6 次,當期之後的進口就不再免稅(財政部 106 年 5 月 26 日台財關字第 1061011007 號令)。
- 同批快遞貨物不得拆開分別申報(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14 條)。
- 郵包超過限額時是整筆全額課徵,不是只課超出的部分(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8 條)。
本頁的法源與資料從哪裡來?
- 關稅法第 3 條:關稅之徵收及進出口貨物稅則之分類,除關稅法另有規定外,依《海關進口稅則》規定;《海關進口稅則》另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
- 海關進口稅則(全國法規資料庫標示修正日期 115 年 1 月 28 日):總則二稅率三欄、總則五郵包零星物品、解釋準則一至六。
- 關稅法第 21 條與《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進口前申請稅則預先審核。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0 條:進口貨物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後的數額計算營業稅;第 41 條:進口貨物營業稅由海關代徵。
-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7、8、9、11、12 條:新臺幣 2,000 元免稅、逾額按全額課徵、零星物品的定義、同一寄件人同一到達日寄給同一收件人的郵包合併計算、半年度逾 6 次不適用免稅。
- 經濟部 111 年 8 月 19 日經貿字第 11104603570 號公告: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同日經貿字第 111046035701 號公告:排除適用的貨品項目。
- 財政部 106 年 9 月 7 日台財關字第 1061018778 號公告:同批完稅價格新臺幣 2,000 元以下免稅;財政部 106 年 5 月 26 日台財關字第 1061011007 號令:半年度內免稅放行逾 6 次不適用。
- 財政部關務署《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112 年版總說明:21 類、97 章(第 77 章保留)、第 98 章於 HS 架構外增訂,以及 8 碼稅則號別、10 碼貿易管理及統計分類,再加 1 位檢查號碼。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輸入規定代號表》:輸入規定欄空白為「准許(免除簽發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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