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12000000 茶或馬黛茶之萃取物、精、濃縮物及以茶、馬黛茶之萃取物、精、濃縮物或以茶、馬黛茶為主要成分之調製品
山茶科(Camellia sinensis)茶或冬青科(Ilex)馬黛茶之萃取物及調製品,如即溶茶粉
稅率
- 第一欄(一般稅率)
- 27.5%
-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 0% (PA,GT,NI,SV,HN,NZ,SG,PY)
- 第三欄
- 35%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中國大陸)
- 禁止進出境物品表(海關總署令第 43 號):禁止出境:①列入禁止進境範圍之所有物品 ②涉及國家秘密之手稿、印刷品、影音與電腦儲存介質 ③珍貴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之文物 ④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連帶禁止之禁止進境 7 類含各種武器、仿真武器、彈藥及爆炸物品、偽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烈性毒藥、鴉片嗎啡海洛因大麻等麻醉品與精神藥物。(中國海關總署)
- 限制出境物品表(海關總署令第 43 號):限制出境 7 項:①金銀等貴重金屬及其製品 ②國家貨幣 ③外幣及其有價證券 ④無線電收發信機、通信保密機 ⑤貴重中藥材 ⑥一般文物 ⑦海關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此為進出境「物品」管理提示,特別涉及旅客攜帶、行李與寄遞申報;不等於所有商業出口無線電設備都要 SRRC。SRRC 型號核准適用於中國境內銷售、使用,商業出口是否須許可仍按兩用物項技術描述、用途與最終用戶判定。(中國海關總署)
- 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國郵發〔2016〕107 號):19 類 188 種禁寄物品,集運高風險者:第 4 類壓縮和液化氣體(含打火機)、第 5 類易燃液體(含酒精成分香水、指甲油、油漆)、第 12 類毒品及易製毒化學品、第 16 類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假冒偽劣物品(盜版品、假藥)、第 17 類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象牙、虎骨)。另《快遞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 806 號,2025-06-01 施行)要求實名收寄、收寄驗視與安全檢查。(國家郵政局 / 公安部 / 國家安全部)
- 個人郵遞物品出境限值(寄台灣 800 元人民幣):海關總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號(經 2024 年第 176 號修改):個人寄往港、澳、台地區之物品每次限值 800 元人民幣,寄往其他國家和地區為 1000 元人民幣。⚠️ 800 元是門檻不是免稅額度——超出者「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不是只就超出部分課稅;僅郵包內單一不可分割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者例外。另《海關法》第 46 條規定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應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超出者一律按貨物辦理。(中國海關總署)
- 一般出口程序:一般貨物出口須辦理出口報關(商品編號 10 碼)。集運包裹主流走跨境電商 9610「清單核放、匯總申報」(經營主體須為企業),次之為快件貨物類(KJ2 報關單)或郵政 EMS/國際小包。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報即可。(中國海關總署)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中國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中國海關商品編號為 10 碼,第 7 碼起與台灣稅則號別不對應;且官方明訂「商品範圍以商品名稱為準,海關商品編號供通關申報參考」,兩用物項並規定「不論是否列明海關商品編號,均應依法辦理許可證」,故不得僅以號列判斷可否出口。部分管制措施現處於暫停實施期間,實際出口規定以中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出口規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關)
- 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 F01 輸入商品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註:相關規定應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適用條文 第 30 條 —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
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輔助說明: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前,須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輸入查驗並申報產品資訊後始得輸入;違反者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歇業、停業。 違反罰則 第 47 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三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適用條文 第 3 條 — 報驗義務人應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達港埠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前項查驗申請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檢具委託代理文件;代理人為個人者,並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以代理申請查驗及申報為業務之事業者,並應檢具報關(驗)業務證照、公司或商號登記證明文件。 輔助說明:進口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等相關產品前,報驗義務人須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港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查驗機關申請輸入查驗;本辦法僅規範查驗程序,相關處罰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辦理。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共 17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 申報貨品::SUPER GREEN TEA POWDER/500g(2018-03-08)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依檢附資料說明,為抹茶(綠茶)及小綠藻所組成,用於烘焙商品製作,依解釋準則一、六之規定,並參據HS註解對第2101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101.20.00.00-0「茶或馬黛茶之萃取物、精、濃縮物及以茶、馬黛茶之萃取物、精、濃縮物或以茶、馬黛茶為主要成分之調製品」。 材質成分::抹茶(綠茶) 70%、小綠藻 30% 功能用途::主要用於烘焙商品製作,由於抹茶容易因加熱退色,小綠藻為可食用天然色素成分,因此優先選擇添加小綠藻,以避免影響商品外觀的情況 發文文號 107AA0180
- 申報貨品::METABOME TEA 美達寶美茶、規格:150g(5g×30小包為一袋)(2018-01-11)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依檢附資料說明,係以50%已焙煎黑豆、20%普洱茶、20%烏龍茶及10%杜仲茶所製成之茶包,依HS解釋準則一、六,並參據HS註解對第2101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101.20.00.00-0「茶或馬黛茶之萃取物、精、濃縮物及以茶、馬黛茶之萃取物、精、濃縮物或以茶、馬黛茶為主要成分之調製品」。 材質成分::黑豆 50%、普洱茶 20%、烏龍茶 20%、杜仲茶 10% 功能用途::將茶包放入熱水沖泡後,做為一般飲品飲用 發文文號 107AA0036
- 申報貨品::廣東新會宮廷普洱小青柑 100G/罐,約10顆/罐(2018-01-11)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依檢附資料說明,為以普洱茶為主要成分之調製品,依HS解釋準則一、六,並參據HS註解對第2101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101.20.00.00-0「茶或馬黛茶之萃取物、精、濃縮物及以茶、馬黛茶之萃取物、精、濃縮物或以茶、馬黛茶為主要成分之調製品」。 材質成分::每年7月份"未成年"的新會柑1克(曬後)及陳年普洱8克 以上正負2克 功能用途::整顆連皮剝碎,加熱開水沖泡飲用 發文文號 107AA0031
- 申報貨品::龍尖峰1號·海南黃花梨黑茶 / 茶磚包裝:380g /塊,2塊/盒=760g /盒(2017-11-14) 分類理由::本案參據申請人提供之成分及用途,係以茶葉為主要成分之調製品,功能與一般茶葉相同(供泡茶使用),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2101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101.20.00.00-0號。 材質成分::45%黃花梨樹葉(黃花梨樹精選樹葉) 55%黑茶(雲台大葉茶樹) 功能用途::與一般茶葉相同。 發文文號 106DA0194
- 申報貨品::龍尖峰1號·海南黃花梨黑茶 / 茶包真空包裝:10g /包,20包/盒=200g /盒(2017-11-14) 分類理由::本案參據申請人提供之成分及用途,係以茶葉為主要成分之調製品,功能與一般茶葉相同(供泡茶使用),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2101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101.20.00.00-0號。 材質成分::45%黃花梨樹葉(黃花梨樹精選樹葉) 55%黑茶(雲台大葉茶樹) 功能用途::與一般茶葉相同。 發文文號 106DA0193
- 申報貨品::Instant Steamed Green Tea Ext.(中文品名:即溶蒸青綠茶粉末) 產品批號:ISGTE-170508 產品規格:10kg/箱 【萃取比例:4公斤的蒸青即溶茶葉原料濃縮萃取為1公斤之即溶蒸青綠茶粉】(2017-08-14)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依檢附資料說明,為綠茶液、澱粉等製成之即溶茶粉,依HS解釋準則一、六之規定,並參據HS註解對第2101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101.20.00.00-0「茶或馬黛茶之萃取物、精、濃縮物及以茶、馬黛茶之萃取物、精、濃縮物或以茶、馬黛茶為主要成分之調製品」。 材質成分::Green Tea Ext(萃取比例):綠茶提取物11.47%、澱粉88.53% 組成比例:澱粉 88.53%、灰份 8.37%、水 3.1% 鑑定方法:附Certificate of Analysis (Polyphenol 用UV-Vis;Catechins、EGCG、coffeine用HPLC等儀器) 功能用途::當做食品添加物,每次取0.5g與其他食品混合,約300cc溫水沖泡成飲料水來飲用 發文文號 106AA0510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中國大陸 218.75 公噸 16.45%
- 日本 199.63 公噸 15.01%
- 泰國 185.79 公噸 13.97%
- 印尼 151.94 公噸 11.43%
- 印度 142.23 公噸 10.70%
同類稅則號列(相關 CCC Code)
延伸閱讀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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