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020000007
轉輪槍及手槍,不包括第9303及9304節所列者
手槍:轉輪槍和手槍
稅率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
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 (日本海關)
-
輸出貿易管理令 別表第1(清單規制/許可)
武器、彈藥屬安全保障管制,出口需經濟產業大臣許可。 (經濟產業省)
-
銃砲刀劍類所持等取締法 + 文化財保護法
部分
刀劍類(含日本刀)出口須附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銃砲刀劍類登錄證」並取得文化廳「古美術品輸出鑑查證明」;國寶/重要文化財不得出口。 (都道府縣公安/教育委員會 / 文化廳)
-
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
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 (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
363
應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同意文件,但軍事機關應檢附國防部同意文件。
相關法律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4 條 第 11 條
適用條文 第 4 條完成前條程序之廠商,申請輸出警棍、警銬,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核准: 一、申請(具結)書。 二、輸入國家信用狀。 三、外銷訂單(附中文譯本)。 四、產品中文說明書。 五、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六、許可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核准之製造廠商,應另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完成前條程序之廠商,申請輸出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應檢附前二項文件經直轄市、縣(… 看全文 ›
輔助說明警械(警棍、警銬等)之輸入須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同意文件(軍事機關為國防部同意文件),並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有法定消極資格情形者不予許可,不得擅自定製、售賣或持有警械。
違反罰則 第 11 條查看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廠商、經營金銀珠寶業負責人、申請購置單位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定製、售賣、持有警棍或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申請者,不予許可: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有罪確定。 二、犯故意殺人、重傷害、強盜(奪)、妨害性自主、擄人勒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判決有… 看全文 ›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德國 0.09 公噸 88.00%
- 美國 0.01 公噸 6.00%
- 義大利 0.01 公噸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