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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擊動能低於20焦耳/每平方公分之彈簧、空氣或瓦斯槍枝之零件及附件

空氣槍零件:低動能槍枝的配件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5%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
第三欄 5%

輸入 / 輸出規定

輸入規定(台灣)

  • 364

    進口槍枝或槍枝之零件及附件,槍管、滑套(轉輪)、槍機等為金屬材質者,應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同意文件;如非屬前述者,應檢附內政部警政署核發之不列管證明文件。

    相關法律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
    適用條文 第 16 條

    前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廠商得申請經營槍砲、彈藥輸出入貿易、主要組成零件製造外銷或製造魚槍內銷、外銷或槍枝保養業務,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逐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供外銷者,應檢附外商訂單或足資證明其製造外銷之文件,並附中文譯本;進口者,應檢附契約書或委託書。 三、槍砲、彈藥型號、型錄、產品之平面及立體設計圖,並附有比例尺標記等資料一式六份及數量明細表。 四、廠商所屬或委託…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槍枝或其金屬材質之零件、附件前,廠商須取得經營槍砲彈藥輸出入之許可,並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同意文件或不列管證明文件辦理通關。

    查看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1. 中國大陸 25.22 公噸 64.67%
  2. 南韓 10.56 公噸 27.08%
  3. 日本 1.33 公噸 3.41%
  4. 中華民國 0.97 公噸 2.49%
  5. 香港 0.39 公噸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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