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040000407
射擊動能低於20焦耳/每平方公分之彈簧、空氣或瓦斯槍枝
彈簧:儲存彈性能量的機械配件
稅率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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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
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 (日本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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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貿易管理令 別表第1(清單規制/許可)
武器、彈藥屬安全保障管制,出口需經濟產業大臣許可。 (經濟產業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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銃砲刀劍類所持等取締法 + 文化財保護法
部分
刀劍類(含日本刀)出口須附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銃砲刀劍類登錄證」並取得文化廳「古美術品輸出鑑查證明」;國寶/重要文化財不得出口。 (都道府縣公安/教育委員會 / 文化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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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
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 (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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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槍枝或槍枝之零件及附件,槍管、滑套(轉輪)、槍機等為金屬材質者,應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同意文件;如非屬前述者,應檢附內政部警政署核發之不列管證明文件。
相關法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
適用條文 第 16 條前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廠商得申請經營槍砲、彈藥輸出入貿易、主要組成零件製造外銷或製造魚槍內銷、外銷或槍枝保養業務,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逐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供外銷者,應檢附外商訂單或足資證明其製造外銷之文件,並附中文譯本;進口者,應檢附契約書或委託書。 三、槍砲、彈藥型號、型錄、產品之平面及立體設計圖,並附有比例尺標記等資料一式六份及數量明細表。 四、廠商所屬或委託… 看全文 ›
輔助說明查看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進口槍枝或其金屬材質之零件、附件前,廠商須取得經營槍砲彈藥輸出入之許可,並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同意文件或不列管證明文件辦理通關。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中國大陸 66.34 公噸 77.47%
- 中華民國 11.79 公噸 13.77%
- 日本 6.33 公噸 7.40%
- 美國 0.98 公噸 1.15%
- 瑞士 0.16 公噸 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