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3 章「武器與彈藥;及其零件與附件」進口關稅多少?29 個號列的稅率與輸入規定
速答:第 93 章要繳多少關稅?
第 93 章「武器與彈藥;及其零件與附件」共有 29 個稅則號列,第一欄稅率最常見的是 0%。其中 16 個號列為 0%(占 55.2%),從價稅率最高 5%。26 個號列標有輸入規定代號,最常見的是 363(19 個號列)。進口時另依完稅價格加計關稅(及貨物稅、菸酒稅等)後的金額課徵營業稅,小額免稅規定見下方常見問題;實際應繳稅額以海關核定為準。
第 93 章的號列稅率怎麼分布?
- 0% 16
- 超過 0% 至 5% 13
- 超過 5% 至 10% 0
- 超過 10% 0
- 從量或其他計稅方式 0
依各號列第一欄稅率計算,共 29 個號列。資料來源:好運器稅則庫(同步財政部關務署稅則資料),2026-09-16 彙總。
第 93 章常見哪些輸入規定代號?
輸入規定代號標在號列上,代表進口前可能要辦的檢驗、檢疫、許可或大陸物品管制。代號可能只涉及號列下的部分商品,請點進號列看完整說明。號列沒有代號,代表貿易管制面准許輸入、免簽發許可證,但不代表免檢驗檢疫或免稅。
363
應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同意文件,但軍事機關應檢附國防部同意文件。
19 個號列
MW0
大陸物品不准輸入。
4 個號列
641
應檢附國防部同意文件。
3 個號列
362
應檢附直轄巿或縣(巿)警察局同意文件。
2 個號列
364
進口槍枝或槍枝之零件及附件,槍管、滑套(轉輪)、槍機等為金屬材質者,應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同意文件;如非屬前述者,應檢附內政部警政署核發之不列管證明文件。
2 個號列
MW0 不等於一律不能寄。MW0=禁止從中國大陸輸入。例外:第 25–97 章大陸物品少量輸入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條件是整份報單 CIF 在 NT$32,000 以內、單項 24 件以內(不能論件者 40 公斤以內;單項以型號認定,無型號者以報單單一項次計,不得以尺寸、規格或顏色分項;第 6802 節石材、第 6907 節瓷磚須同時符合 24 件與 40 公斤);電動機車、電動腳踏車及其控制器(號列 8711.60.10、8711.60.20、8543.70.99.50)除外,第 1–24 章不適用。檢驗、檢疫等其他輸入規定仍須另外符合。這不代表免稅。
第 93 章有哪些稅則號列?
9301 軍用武器,不包括轉輪槍、手槍及第9307節之武器
9302 轉輪槍及手槍,不包括第9303及9304節所列者
9303 其他火器及類似以點燃爆炸性火藥所操作之裝置(例如︰獵槍、來福槍、前膛裝填火器、信號槍及其他僅用於發射信號彈之裝置、發射空包彈之手槍、轉輪槍、獵獲用無痛捕殺器具及撇纜槍)
- 93031000004前膛裝填火器0%
- 93032000002其他運動、狩獵或打靶用散彈槍,包括散彈來福組合槍5%
- 93033000000其他運動、狩獵或打靶用來福槍5%
- 93039010005撇纜槍0%
- 93039090106模擬槍0%
- 93039090909其他第9303節所屬之貨品0%
9304 其他武器(例如︰彈簧、空氣或瓦斯槍枝、警棍),不包括第9307節所列者
- 93040000103手杖刀、手指虎、鋼(鐵)鞭5%
- 93040000201催淚瓦斯噴霧罐(器)5%
- 93040000309警棍5%
- 93040000407射擊動能低於20焦耳/每平方公分之彈簧、空氣或瓦斯槍枝5%
- 93040000906其他武器(例如彈簧、空氣或瓦斯槍枝),不包括第9307節所列者5%
9305 第9301至9304節物品之零件及附件
- 93051000002轉輪槍及手槍之零件及附件0%
- 93052010008散彈槍之槍管5%
- 93052090001其他屬於第9303節之散彈槍或來福槍的零件及附件0%
- 93059100004第9301節之軍事武器用者5%
- 93059900104射擊動能低於20焦耳/每平方公分之彈簧、空氣或瓦斯槍枝之零件及附件5%
- 93059900907其他第9302至9304節物品之零件及附件5%
9306 炸彈、手(槍)榴彈、魚雷、地雷、飛彈及類似軍需品與其零件;槍彈、其他彈藥與彈頭及其零件,包括彈丸及彈殼內充填物
- 93062100008散彈槍子彈0%
- 93062900000散彈槍子彈零件;空氣槍彈丸0%
- 93063010103供打鉚釘或類似工具用之槍彈及其零件5%
- 93063010201捕獲用無痛捕殺器具之槍彈及其零件5%
- 93063090008其他槍彈及其零件0%
- 93069000004其他第9306節所屬之貨品0%
9307 劍、短厚彎刀、刺刀、矛與類似武器及其零件與鞘
稅則上的第一、第二、第三欄稅率差在哪?
《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二把稅率分成 3 欄:第一欄適用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與我國有互惠待遇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第二欄只適用兩種情形的「特定」進口貨物:特定低度開發、開發中國家或地區的特定貨物,或與我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經濟合作協議國家或地區的特定貨物;不能適用前兩欄的,才適用第三欄。同時可以適用第一欄與第二欄時,取較低的稅率。中國大陸是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原則適用第一欄;第二欄對中國大陸只限 ECFA 早收清單的貨品。
本站各章與號列頁顯示的是第一欄稅率。第二欄在稅則表內以國別代碼標示適用對象,例如「免稅 (PA,GT,NI,SV,HN,NZ,SG)」;代碼只是稅則表上的標示,其中部分協定已停止或終止適用(如尼加拉瓜、薩爾瓦多、宏都拉斯),實際適用以關務署公告為準。郵包的零星物品另有規定:完稅價格超過免稅限額時,除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的物品外,按 5% 稅率課徵關稅;但單項或同號列物品合計超過新臺幣 2,000 元的,不算零星物品,要按各號列稅率課徵(總則五;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8、9 條)。這條 5% 規定的條文只涵蓋郵包與旅客,快遞貨物依各號列稅率計算。
常見問題
- 關稅:從價稅號列是完稅價格 × 稅率,從量稅號列按數量或重量計算(自中國大陸進口原則適用第一欄)。
- 營業稅:以完稅價格加計關稅後的金額為稅基,由海關代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0 條、第 41 條);另課貨物稅或菸酒稅的商品,稅基還要再加計。
- 推廣貿易服務費:法定上限為貨品價格萬分之 4.25(貿易法第 21 條),現行按完稅價格萬分之 4 計收,應繳金額未逾新臺幣 100 元者免收。
- 同一納稅義務人在同一個半年度(1–6 月、7–12 月)內適用免稅放行超過 6 次,當期之後的進口就不再免稅(財政部 106 年 5 月 26 日台財關字第 1061011007 號令)。
- 同批快遞貨物不得拆開分別申報(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14 條)。
- 郵包超過限額時是整筆全額課徵,不是只課超出的部分(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8 條)。
本頁的法源與資料從哪裡來?
- 關稅法第 3 條:關稅之徵收及進出口貨物稅則之分類,除關稅法另有規定外,依《海關進口稅則》規定;《海關進口稅則》另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
- 海關進口稅則(全國法規資料庫標示修正日期 115 年 1 月 28 日):總則二稅率三欄、總則五郵包零星物品、解釋準則一至六。
- 關稅法第 21 條與《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進口前申請稅則預先審核。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0 條:進口貨物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後的數額計算營業稅;第 41 條:進口貨物營業稅由海關代徵。
-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7、8、9、11、12 條:新臺幣 2,000 元免稅、逾額按全額課徵、零星物品的定義、同一寄件人同一到達日寄給同一收件人的郵包合併計算、半年度逾 6 次不適用免稅。
- 經濟部 111 年 8 月 19 日經貿字第 11104603570 號公告: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同日經貿字第 111046035701 號公告:排除適用的貨品項目。
- 財政部 106 年 9 月 7 日台財關字第 1061018778 號公告:同批完稅價格新臺幣 2,000 元以下免稅;財政部 106 年 5 月 26 日台財關字第 1061011007 號令:半年度內免稅放行逾 6 次不適用。
- 財政部關務署《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112 年版總說明:21 類、97 章(第 77 章保留)、第 98 章於 HS 架構外增訂,以及 8 碼稅則號別、10 碼貿易管理及統計分類,再加 1 位檢查號碼。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輸入規定代號表》:輸入規定欄空白為「准許(免除簽發許可證)」。
使用限制:本頁統計由好運器稅則庫彙總,僅供查詢參考;號列歸屬、適用稅率與輸入規定以財政部關務署、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公告及海關核定為準。本頁不構成個案稅則分類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