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生效中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環境管理
📍
Hierarchy Path
第 一 章
🏛️
Authority
環境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0-02-03
📋 條文摘要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整治政策、方案、計畫之規劃、訂定、督導及執行。 二、全國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內容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整治政策、方案、計畫之規劃、訂定、督導及執行。
二、全國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監測及檢驗。
三、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之訂定、研議及釋示。
四、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監測與整治工作之監督、輔導及核定。
五、涉及二直轄市或縣(市)以上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之協調。
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管理。
七、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檢測機構之認可及管理。
八、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整治之研究發展及宣導。
九、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之國際合作、科技交流及人員訓練。
十、其他有關全國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之管理、預防及整治。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