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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生效中
民法-第 431 條
生效日期:
9999-12-31
最後修訂:
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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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承租人就...
📝 內容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
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