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441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五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承租人因自己之事由,致不能為租賃物全部或一部之使用、收益者,不得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