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生效中

民法-第 446 條

📜
法律名稱
民法
📋
條款號
第 446 條
📂
分類
法律事?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第 五 節
🏛️
Authority
法務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9999-12-31 最後修訂: 2021-01-20
📋 條文摘要

承租人將前條留置物取去者,出租人之留置權消滅。但其取去係乘出租人之不知,或出租人曾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如因執行業務取去其物,或其取去適於通常...

📝 內容

承租人將前條留置物取去者,出租人之留置權消滅。但其取去係乘出租人之不知,或出租人曾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如因執行業務取去其物,或其取去適於通常之生活關係,或所留之物足以擔保租金之支付者,出租人不得提出異議。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