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457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五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耕作地之承租人,因不可抗力,致其收益減少或全無者,得請求減少或免除租金。 前項租金減免請求權,不得預先拋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