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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民法-第 457-1 條

📜
法律名稱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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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457-1 條
📂
分類
法律事?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第 五 節
🏛️
Authority
法務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9999-12-31 最後修訂: 2021-01-20
📋 條文摘要

耕作地之出租人不得預收租金。 承租人不能按期支付應交租金之全部,而以一部支付時,出租人不得拒絕收受。

📝 內容

耕作地之出租人不得預收租金。
承租人不能按期支付應交租金之全部,而以一部支付時,出租人不得拒絕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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