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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民法-第 460-1 條

📜
法律名稱
民法
📋
條款號
第 460-1 條
📂
分類
法律事?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第 五 節
🏛️
Authority
法務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9999-12-31 最後修訂: 2021-01-20
📋 條文摘要

耕作地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作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第四百二十六條之二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承買或承典準用之。

📝 內容

耕作地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作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第四百二十六條之二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承買或承典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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