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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生效中
民法-第 461-1 條
生效日期:
9999-12-31
最後修訂:
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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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耕作地承租人於保持耕作地之原有性質及效能外,得為增加耕作地生產力或耕作便利之改良。但應將改良事項及費用數額,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前項費用,承租人返還耕...
📝 內容
耕作地承租人於保持耕作地之原有性質及效能外,得為增加耕作地生產力或耕作便利之改良。但應將改良事項及費用數額,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前項費用,承租人返還耕作地時,得請求出租人返還。但以其未失效能部分之價額為限。
前項費用,承租人返還耕作地時,得請求出租人返還。但以其未失效能部分之價額為限。